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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Admin 日期:2023-08-02 点击: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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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与陶某民事离婚协议书载明:“……婚生子陶小某由陶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全部抚养费由陶某负担……”。离婚后,男孩陶小某随陶某一起生活。刘某认为陶某工作不稳定,经常需要加班,陶小某只能寄养在陶某姐姐家,会对陶小某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和心理伤害,且陶小某经医生诊断为发育迟滞,落后于同龄儿童,陶某不应将年仅一岁零十个月大的陶小某送到幼儿园。现刘某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及收入,离婚前陶小某从出生起也是一直由刘某抚养,故请求变更陶小某由刘某抚养。

 

审理结果

 

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分析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耐心释法,悉心劝解,向双方建议轮流抚养。最终双方接受法官建议并在法官主持下签署了轮流抚养孩子的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对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至关重要。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能够保障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双方的亲密接触,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减少因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也能满足父母双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本案以调解的方式顺利变更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为离婚夫妻轮流抚养,有效缓解了离婚夫妻双方矛盾,更好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上一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指引

下一条: 离婚后,对生活困难一方进行离婚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