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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处伤残如何计算伤残金赔偿系数

作者:Admin 日期:2023-08-02 点击: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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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受害人构成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在最高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增加相应的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分别确定为10%,9%,8%,……,1%,但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

个人理解: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累计增加的伤残赔偿指数最高不得超过10%;多处伤残等级赔偿最高不超过100%。例:某受害人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在最高伤残八级的赔偿指数30%基础上,提高一处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即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的十分之一)和一处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即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的十分之一),即该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指数应为30%+2%+1%=33%。

案例1:2021-10-27肥西县人民法院(2021)皖0123民初****号交通事故评定九级、十级、十级、十级伤残,赔偿系数23%

案例2:2021-03-0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号交通事故评定八级、十级、十级伤残,赔偿系数32%

案例3:2020-11-07肥西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3民初****号2020-11-07四处十级伤残,赔偿系数13%

上一条: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下一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能否要求一并确定雇主与有过错的第三人的责任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