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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时,男方为补偿对方而写下的借条,有没有法律效力?

作者:Admin 日期:2023-08-04 点击: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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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张某与男方曾某于2014年相识并恋爱,后双方同居,2019年下半年,张某、曾某因故关系破裂。
  2020年2月24日,双方签订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曾某欠张某42.6万元,曾某自欠款当日起,需每隔2个月向张某打款62666元,款项支付完毕后,各不相欠,互不干涉。
  曾某在书写借条的当天支付了张某5万元,但之后未再支付,张某遂持借条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曾某不存在婚姻关系,借贷事实也没有实际发生。
张某主张的借贷系因同居行为产生的“青春损失费” “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纠葛转化而来,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借条”载明曾某欠张某款项并约定了还款方式,形式上虽然属于民间借贷,但双方均认可不存在实际的借贷关系。本案中,双方实际是以“借条”的形式来确定终止恋爱关系后,男方给予女方的经济补偿。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情感的付出、青春的流逝等对双方来说都是存在的,分手会给双方,并且往往会给女方带来更多伤害一方在分手时承诺给付对方的金钱应当属于一种精神抚慰,是一种道德上的责任,而并非法律规定的义务,故不受法律保护。如双方自愿履行亦不违反自愿原则,但曾某已明确表示不再支付款项,因此,本院对张某要求曾某支付剩余款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上一条:最高法院:当事人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的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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