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邓川川律师网,找合肥市合同纠纷律师、合肥擅长打合同纠纷官司的律师、合肥经济纠纷律师事务所咨询请电话联系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15556939867

微信扫码

最新发表

企业信息

    15556939867

    合肥邓川川律师网

    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501号亚夏汽车大厦7楼

    15556939867@163.com

离婚约定不付抚养费,之后还能追要吗?

作者:Admin 日期:2023-08-24 点击:1234
一键分享

1.签订离婚协议时,仅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双方约定的效力并不能对抗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该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若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约定为一方不需要承担,抚养方的抚养能力又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则实际上侵犯了子女的权利。子女起诉要求另一方父母支付抚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2.签订离婚协议时,虽然夫妻双方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了明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如果双方的情况较离婚时发生重大变化,抚养方也能举证证明其生活存在明显困难,那么子女在必要时向另一方父母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相符,有利于亲子关系更加融洽,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上一条:合肥侵权纠纷的构成要件

下一条:关于子女主张抚养费诉讼主体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