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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张某与男方曾某于2014年相识并恋爱,后双方同居,2019年下半年,张某、曾某因故关系破裂。
2020年2月24日,双方签订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曾某欠张某42.6万元,曾某自欠款当日起,需每隔2个月向张某打款62666元,款项支付完毕后,各不相欠,互不干涉。
曾某在书写借条的当天支付了张某5万元,但之后未再支付,张某遂持借条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曾某不存在婚姻关系,借贷事实也没有实际发生。
张某主张的借贷系因同居行为产生的“青春损失费” “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纠葛转化而来,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借条”载明曾某欠张某款项并约定了还款方式,形式上虽然属于民间借贷,但双方均认可不存在实际的借贷关系。本案中,双方实际是以“借条”的形式来确定终止恋爱关系后,男方给予女方的经济补偿。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情感的付出、青春的流逝等对双方来说都是存在的,分手会给双方,并且往往会给女方带来更多伤害,一方在分手时承诺给付对方的金钱应当属于一种精神抚慰,是一种道德上的责任,而并非法律规定的义务,故不受法律保护。如双方自愿履行亦不违反自愿原则,但曾某已明确表示不再支付款项,因此,本院对张某要求曾某支付剩余款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